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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17-06-23 | 作者:www.paper120.ne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在校及已毕业的各类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

第二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程度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是指在学士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编造实验数据以及在学士学位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且不注明出处等行为。

引用他人的论著或观点且注明出处,是指在论文中有明确的引用标记,并在文中脚注或文后参考文献中详细说明引用的作者、论著名称、页码等内容,仅在论文的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论著不属于注明出处的情况。

第四条 本科生经导师同意提交的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现象的,按本办法执行。

学士学位论文抄袭行为视情节可认定为:轻度抄袭行为、一般抄袭行为、中度抄袭行为和严重抄袭行为。

第六条 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30%(含30%)以下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轻度抄袭行为的情形),由院(系、部)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并认定是否属于轻度抄袭行为。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一)要求学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交院(系、部)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拟定的学士学位论文成绩不变。审核未通过的,学生须继续修改学位论文,直至审核通过。

第七条 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30%以上40%以下(含40%)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一般抄袭行为的情形),由院(系、部)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并认定是否属一般抄袭行为。

一般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一)要求学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交院(系、部)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拟定的学士学位论文成绩降一档。审核未通过的,学生须继续修改学位论文,直至审核通过。

第八条 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40%以上50%以下(含50%)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中度抄袭行为的情形),由院(系、部)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并认定是否属中度抄袭行为。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一)要求学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交院(系、部)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拟定的学士学位论文成绩降为不及格。审核未通过的,学生须继续修改学位论文,直至审核通过。

第九条 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50%以上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严重抄袭行为的情形),由院(系、部)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并认定是否属于严重抄袭行为。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一)取消其学士学位论文工作资格。

(二)给予其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条已经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行为,由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将认定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做出是否撤消已经毕业本科生的相应学位、取消其毕业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对其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行为,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学士学位论文,由本科生所在院(系、部)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内涵及其他相关工作。

院(系、部)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将认定结果通知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本科生及导师(以下简称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认定结果的3天内(过期将视为无异议)向院(系、部)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院(系、部)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当事人。

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复议结果的3天内,通过院(系、部)向教务处提交有关说明。院(系、部)将相关材料(包括相关论文、认定结果、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复议申请及复议结果、有关说明等)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教务处将邀请校外同学科专家,对申诉论文进行双盲外审。确属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学校将对相关人员,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所列条款,予以处理;若不属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拟定的学士学位论文成绩不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是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第一责任人,除正常的社会公共事务与政治、法律、道德等活动外,任何行政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指导教师对本科生的正常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应将学术道德建设作为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之一,认真研究和落实。对管理不力的单位,学校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论文检测网论文检测网www.paper120.net点评:哈尔滨工程大学作为哈军工衣钵继承者,对论文检测和查重的规定还是比较严谨滴,在此论文检测网表示深深滴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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